豫线上买球官网研〔2007〕109号
关于印发《线上买球官网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学院研究通过的《线上买球官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线上买球官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研 办法 通知
线上买球官网经理办公室 2008年1月15日印发
附件:
线上买球官网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工和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切实维护学院知识产权权益,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单位。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部门;所称的教职工和员工,是指在我司及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员工和进修人员,包括合作项目研究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规范汇编等。
(三)商标权和学院冠名权,包括学院注册商标、学院的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四)学院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权。
(五)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未公开信息专有权。主要指我司未公开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财务等信息,以及利用科学知识、经验所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配方等技术方案或非专利技术成果。商业秘密,主要指在教学、科研、生产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学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学院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专利权的归属见《线上买球官网专利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所完成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按两种情况行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院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或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学院对线上买球官网院名(包括中文及英文院名)、院标、徽章和学院其他服务性标记享有专用权。学院对以学院名义或以所属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七条 在执行学院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书面、电子、音像、图片等资料归学院所有。
第八条 学院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职工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院所有。
第九条 进修、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已签署权利归属协议的以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条 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否则,其权利归学院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授权科研处为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学院职务发明专利、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日常事务管理、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学院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签订、审核和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协助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院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
(四)受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评判专家,协调解决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投诉、异议、诉讼等争议和纠纷。
(五)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配合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公司所属单位及全院教职工和员工享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智力劳动成果项目负责人是知识产权事务的承办人及其责任人;承办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必须经学院主管经理签章后,再由学院科研处或学院委托人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智力劳动成果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项目组成员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凡参加项目的人员,均应遵守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工作中,对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并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专利管理的规定执行;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将其核心技术的内容,尤其是涉及我司重点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
第十五条 学院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办理符合国家法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也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后的无形资产报学院审定后,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使用学院知识产权时也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奖励、转化时,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组必须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付学院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教职工和员工,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须在科研处进行密级登记,并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对承担科研任务的教职工和员工,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对参加国内外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的科技秘密、经营信息,必须结合实际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签订竞业协议。
第二十一条 以线上买球官网名义或线上买球官网投资设立的法人机构应就知识产权保护与学院签订专门协议。学院的教职工都要参加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的宣贯活动。学院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工和员工签订保护本院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教职工和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院科研处申请并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院应出具相应证明。为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科研处同意不得擅自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参观实验室、检测分析中心、中试和工业试验装置及重要科研设备者,要控制参观范围并指定参观路线,参观访问者要佩有明显标志,并按照学院有关参观访问制度执行。
第四章 奖酬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知识产权专项(与学院专利基金合并)基金,每年由学院拨款,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及奖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按照《线上买球官网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倡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项目的实施、转化工作,凡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益参照《线上买球官网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学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学院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院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泄漏本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损害学院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保护我司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